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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瞿兴岐与瞿新静、瞿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瞿兴岐;瞿新静;瞿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瞿兴岐,男,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女,农民,系瞿兴岐之妻。被告瞿新静,男,职工。被告瞿磊,男,农民,系瞿新静之子。委托代理人瞿新静,男,职工。案由:排除妨害纠纷原告瞿兴岐与被告瞿新静系堂兄弟关系。原告瞿兴岐的父母生前在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二组建有土木结构柴房三间。原告瞿兴岐兄弟三人:老大瞿兴岐,老二瞿玉玺,老三瞿智岐。2003年分家时,原告瞿兴岐分得三间柴房中东一间,瞿玉玺分得中间一间,瞿智岐分得西一间。后瞿智岐将西一间卖给原告瞿兴岐。瞿玉玺将中一间赠予被告瞿磊所有。后因柴房年久失修,原告瞿兴岐因拆除旧建新与被告瞿兴岐、瞿磊发生争执,于2012年3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瞿兴岐在对位于蓝田县焦岱镇焦岱街村二组的两间柴房(系原三间柴房中的东、西各一间)拆旧建新时,瞿新静、瞿磊不得阻挡;二、瞿兴岐在对上述房屋拆旧建新时,必须保证原三间柴房中属于瞿磊所有的中间一间房屋的安全,如有毁损,恢复原状。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瞿兴岐已预交,由瞿兴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光炜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