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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米华文与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华文,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米华文,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法定代表人:吴长会,经理。被告:泰安辰宏劳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胜路。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被告: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华文与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华文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华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华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米华文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