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忠俊、唐智杰等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俊,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智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唐忠俊,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号8-1。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自囿,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清玉,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孔永红,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融曦,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与被上诉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7769号民事判决,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忠俊、唐智杰、王自囿、严清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