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刘某某、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刘某某;颜某某;高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汤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颜某某,男,1971年07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尹某某,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颜某某、高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倪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