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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8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