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林与任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任骏,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林,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骏,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朱飞,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第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15111901-7。委托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任骏、第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林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