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杨付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杨付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卫红,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宝民,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付国,工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陆江,男,1980年2月10日生,满族,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红与被告杨付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红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审 判 长 陈树森审 判 员 罗达清代理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