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屋村××工业区第××栋××层,组织机构代码为××8822。法定代表人傅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城镇××新村××号,身份证号码为×××7712,系该公司的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为××345-1。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某、郑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系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公司形象设计;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版权代理;销售自产产品。2008年6月9日,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LaphamⅢ出具了《确认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即本案原审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审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审原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图片的品牌,其中包括St0ckbyte。GETTY公司在http://www.××.cn(该公司的中文网站)上刊出了St0ckbyt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stk22500btm,标题为“××l0be”,摄影师为××,该图片的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原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宣传画册一本,该宣传画册的封面标有“富馬仕”、“FAM0SFURNITURE”、“深圳市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等字样,底面有原审被告的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宣传画册的内容主要是对原审被告的公司、产品、加盟程序等进行宣传介绍。在该宣传画册第12页,可见一张占据版面主要部分的大宣传图片与上述St0ckbyte品牌下编号为stk22500btm、标题为“××l0be”的图片内容相似,不同之处只在于宣传图片将编号为stk22500btm的图片中球状内的图案进行了修改。在庭审中,原审原告称上述宣传画册系其工作人员于2010年3月19日在举办“第25届××国际家具、家居饰品、家具配件展览会”的××会展中心门口取得。2011年,原审原告为本案诉讼而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审原告为此于同年2月3日向广东××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原审原告曾与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审原告许可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审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此外,原审原告还与××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审原告许可××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审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再查明,原审被告系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家具的生产及销售等。原审被告对其公司的网站szfam0s.c0m进行了ICP备案登记。原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stk22500btm、标题为“××l0be”的St0ckbyte品牌图片一张,并对该图片的版权进行了申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原审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依法认定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审原告依据GETTY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原审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一本宣传画册用以证明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判认为,该宣传画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中文网站上St0ckbyte品牌下编号为stk22500btm、标题为“××l0be”的图片一张,而该宣传画册上既有“富馬仕”、“深圳市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等字样,又有原审被告的公司、产品等的宣传介绍,这些信息均直接指向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是该宣传画册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原审被告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原审被告进行宣传,故在原审被告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宣传画册系其他公司或他人印制、使用的情况下,认定原审原告提交的上述宣传画册系原审被告印制和使用。原审原告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原审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原审被告未经GETTY公司或原审原告许可,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审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图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判已在(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原审被告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画册,故在本案中无须重复判令原审被告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画册。鉴于原审原告仅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因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原审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原审被告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宣传画册上的公司名称、公司简介、产品类型及风格均与上诉人不同,该涉案宣传画册并非由上诉人制作;被上诉人网站上的图片的印刷原始图未免费对外发布,上诉人无法从其网站上取得印刷原始图并进行印刷。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和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认为涉案宣传画册上的宣传主体、宣传的内容、企业域名均与上诉人情况一致,足以证明该宣传画册系上诉人制作;本案的涉案图片在互联网上已公开,登陆被上诉人的公司网站浏览和下载涉案图片并不需要进行注册,不影响上诉人获得本案的涉案图片。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如下: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确认现仍在使用www.××.c0m,涉案宣传画册上的“FAM0S”为其公司所有的商标。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财产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宣传画册是否由上诉人制作和使用。关于涉案宣传画册的制作和使用主体问题。该宣传画册上醒目的标注了“富马仕”及上诉人的商标“FAM0S”,又明确标注了上诉人的经营地址及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企业网址www.××.c0m,且该宣传画册宣传的产品亦属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故上述信息均直接指向上诉人,上诉人是该宣传画册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上诉人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上诉人进行宣传。上诉人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宣传画册系其他公司或他人印制、使用,仅以涉案宣传画册中的部分内容与其公司存在细微差别为由,认为该宣传画册并非由其制作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未经GETTY公司或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上诉人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至于上诉人如何取得涉案摄影作品,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和性质。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富马仕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斯(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