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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琴姣、许国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琴姣,许国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XX、麻策。被告:王琴姣。被告:许国全。本院在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琴姣、许国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38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358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