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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明兴与周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兴,周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2224号原告李明兴,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周勇。被告周福聪,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李明兴诉被告周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兴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李明兴负担。审判员  王辉胜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