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争执,1996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要求离婚。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1996年7月,被告不告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长期没有音信,放弃了妻子对家庭的责任,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玄 波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