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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欧美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欧美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安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欧美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爱国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森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欧美森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成都科达希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灵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艾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