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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法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学勇、薛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学勇,薛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法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法定代表人李开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宏成,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霍学勇,汉族。被执行人薛彦平,汉族。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学勇、薛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由霍学勇于2012年5月12日之前一次性清偿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1.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薛彦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霍学勇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霍学勇、薛彦平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21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任慧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刚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