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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许富萍与沙坪坝区翰府宴语大饭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翰府宴语大饭店,许富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翰府宴语大饭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政府综合大楼三楼。业主:伍雪梅,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伍家沟村观音寺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007162223。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富萍,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宋效文,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沙坪坝区翰府宴语大饭店与被上诉人许富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沙坪坝区翰府宴语大饭店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本案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二审审结,本案需待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为依据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小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