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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福兵与朱光旭、郑美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福兵,朱光旭,郑美忠,张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朱福兵。被执行人朱光旭。被执行人郑美忠。被执行人张敏燕。申请执行人朱福兵为与被执行人朱光旭、郑美忠、张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光旭、郑美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福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敏燕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光旭、郑美忠、张敏燕在金融系统的帐户进行查询,无存款,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字第2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