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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金海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12号上诉人金海军。上诉人金海军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海军以上虞市谢塘镇铲还湖村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诉人上虞市谢塘镇人民政府对上述集体土地买卖问题的处理意见即谢(访)处字(2012)第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为非法行为。讼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