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龙与被告徐庆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徐庆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李德龙,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被告徐庆春。原告李德龙与被告徐庆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德龙等16人于2011年6月进入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辉山龙湖滟澜山项目工地工作,但未得到工资款,经沈阳蒲河新城农民工维权中心协调,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徐庆春欠李德龙工人工资款42000元。本院认为,李德龙起诉被告给付工人工资款42000元系16个工人的工资款,因此李德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