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雷昌武与万树、姚家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昌武,万树,姚家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雷昌武,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成石,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树,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姚家威,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广场丽景苑3-4单元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6906-2.负责人苏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兆碧,公司员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佳福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55115230-X负责人吴文南,公司总经理。原告雷昌武诉被告万树、姚家威、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树、姚家威、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昌武诉称,2012年3月24日,万树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700M处,与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树负全部责任。另查,皖N×××××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姚家威,该车在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1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五组证据:1.身份证、行驶证2.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3.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5.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评估费发票。被告万树、姚家威、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的是被告车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21时20分,被告万树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KM+700M处,与由北向南原告雷昌武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万树、雷昌武及皖N×××××小型轿车乘员雷长勤、雷文华等四人受伤,两车损坏。2012年4月8日,六安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六公交认字(2012)第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树驾驶机动车驶入逆向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昌武、雷长勤、雷文华无责任。原告雷昌武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雷昌武,2012年4月20日,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大洋公估(2012)12PG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评估皖N×××××尼桑DFL7162M轿车损失为99301元,为此原告支付该车辆公估费5000元。2012年5月2日,原告支付六安市金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维修费99301元。2012年5月12日,原告支付六安市金安区皖西汽车技术维修站该车辆施救费800元。另查明,被告万树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姚家威,该车辆以姚家威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22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21日二十四时止;在被告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2日二十四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万树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原告雷昌武财产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万树依法应当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被告姚家威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万树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原告提出的车损有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与修理发票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费、评估费有正式票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核定原告雷昌武的损失为:车辆损失99301元、施救费800元,合计100101元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98101元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紫金财险无锡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评估费5000元,由事故侵权人按责承担即被告万树、姚家威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内赔偿原告雷昌武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昌武车辆损失98101元.三、被告万树、姚家威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万树、姚家威共同赔偿原告雷昌武车辆评估费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2410元,由被告万树、姚家威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丙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