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义友与李发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友,李发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刘义友。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俊,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贵。委托代理人:邓嘉嵘。原告刘义友诉被告李发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贤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义���的委托代理人罗敏和被告李发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嘉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义友诉称:2010年11月30日,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原告向债务人陈昌根收取所欠借款,被告收取该欠款后,并未将欠款交付原告,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其交付委托收款,被告称其挪用该款项不能偿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50000元。被告李发贵辩称:被告于2011年4月6日出具的欠款凭证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家属于2011年4月5日17时05分到龙泉驿区派出所报案,称被告被绑架;2012年4月1日,被告李发贵到双流县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殴打。被告认为绑架和被殴打均与原告有关,被告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条,并认为欠条是无效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接警登记表;2、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3、鉴定结果通知书;4、手机录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均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接警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与欠条缺乏关联性。另外,经本院向债务人陈根昌、李静电话核实,已归还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且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我已收到刘义友委托我代收陈根昌欠款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被告就应当将收到的欠款35000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发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义友欠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李发贵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发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义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