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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振达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振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小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芝华。被告绍兴县振达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振达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18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陶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