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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离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任建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娥,薛慧兰,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娥。被执行人薛慧兰。被执行人刘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1)离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曰向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建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850元,执行费8300元。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在吕梁市离石区环保局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慧兰、刘永明位于吕梁市离石区环保局家属院一号楼一单元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