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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与王运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王运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防汛路11号。负责人:刘良成,职务处长。被告王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与被告王运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运输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