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540号原告泰安市众盛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泰安五岳专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旭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