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管怀广与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怀广,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管怀广,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法定代表人:吴长会,经理。被告:泰安辰宏劳务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胜路。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被告: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文,经理。本院在审��原告管怀广与被告合肥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辰宏劳务公司、山东万通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怀广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怀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怀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管怀广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