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晓春与姜武、郑云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晓春,姜武,郑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林晓春。被执行人姜武。被执行人郑云飞。申请执行人林晓春与被执行人姜武、郑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武、郑云飞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南锦苑5幢203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尚不能进行司法处置;再二被执行人现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姜武银行存款人民币558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晓春。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姜武、郑云飞尚欠申请执行人林晓春借款本金人民币994415元及利息损失。如申请执行人林晓春发现被执行人姜武、郑云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2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