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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世旺与刘怀旺、罗玉旺雇员受害赔偿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旺,刘怀旺,罗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毛世旺。被执行人刘怀旺。被执行人罗玉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世旺与被执行人刘怀旺、罗玉旺雇员受害赔偿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1、被执行人刘怀旺、罗玉旺赔偿原告毛世旺医药费8626.02元、误工费2800元(40元∕天×70元)、陪员费420元(30元∕天×14元)、伙食补助费140元(10元∕天×14天)、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09694.1元(10969.41元∕年×20年×〈40%+5%+5%〉)、被扶养人生活费12257.1元(2723.8元∕年×〈14年+13年〉×50%÷3人),共计134177.22元;2、被告刘怀旺、罗玉旺给付原告毛世旺工资16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900元,执行费1928元,由被告刘怀旺、罗玉旺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怀旺、罗玉旺给付申请执行人毛世旺赔偿款(含执行费1928元)共计50000元,各自负担25000元,被执行人罗玉旺于2011年5月1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怀旺于2011年6月1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庆西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和解协议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毛世旺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罗玉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怀旺因患病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应分得的土地征用分配款11625元予以划拨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毛世旺提供司法救助金6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毛世旺对案件剩余执行款项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