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周守春、刘京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守春;刘京聚;王庆忠;王庆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周守春,男,1968年3月生,汉族,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三里庄居委。申请执行人刘京聚,男,1958年6月生,汉族,费县。被执行人王庆忠,男,1963年6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庆涛,男,1968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涛在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45000元,账户为:916040000011101837245。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