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某。被告朗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010年2月9日,被告与我吵闹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双方分居生活已两年多,期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8月10日,被告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12年2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原、被告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