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从惠诉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许从惠;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6号 原告:许从惠,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张平,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从惠与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从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平的财产在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从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张平的财产在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柴 俊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汤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