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立有与滕云华、唐西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有,滕云华,唐西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77号原告张立有。被告滕云华,昌乐县营丘镇华龙超市业主。被告唐西霞。系被告腾云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有与被告滕云华、唐西霞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有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有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