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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5)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丁。被执行人刘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灞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磊向申请执行人王雪丁支付经济损失44222.1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磊现羁押铜川崔家沟监狱服刑,家庭条件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