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玉玲与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玲,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64-2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玲,女,汉族,一九六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生,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一区。被执行人袁丽萍,女,生于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机务段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黑三角。冯玉玲与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三千三百六十七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丽萍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二O一二年六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二百元,扣足三千三百六十七元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