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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磁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严保林与李春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保林,李春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严保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良,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凌燕,磁县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保林诉被告李春良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保林于2012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保林承担。审判长  刘彦斌审判员  马艳萍审判员  马培仁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