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磁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严保林与李春良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保林,李春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严保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魁,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良,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凌燕,磁县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保林诉被告李春良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保林于2012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严保林承担。审判长 刘彦斌审判员 马艳萍审判员 马培仁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