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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与杭州天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宾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杭州天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555号4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锦绣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慧彪)。委托代理人:陈杰,陈芸,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天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电厂路23号。法定代表人:占海花。被告:建德市新安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3号。法定代表人:单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杭州天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宾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安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