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清达与鲁慈春、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56-1号原告:孙某某,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被告:鲁某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鲁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慈集用(2003)字第20043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鲁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慈集用(2003)字第20043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