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袁天良审 判 员 刘书昌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虎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