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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袁天良审 判 员  刘书昌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虎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