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秀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秀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32号罪犯杨秀明,又名杨丢则,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柳林县西王家沟乡延安峁村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杨秀明因诈骗罪经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以(2009)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杨秀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秀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