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国涛与李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何国涛,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夏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李吉祥,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城东区周通村3区12号(系冀T×××××号摩托车登记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涛诉被告李吉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吉祥及其妻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吉祥及其妻孙月红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