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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程宝珍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宝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27号罪犯程宝珍,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陵川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程宝珍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七月七日以(2010)陵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程宝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宝珍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