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仓,该联社职员。被告张志斌,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5月29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