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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成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君,绰号:张勇、张勇娃。辩护人杨成斌,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及其辩护人杨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君在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158号岷江源茶楼二楼九寨沟包间打牌时,因口角与被害人石川发生纠纷。其间,张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石川的胸部猛刺一刀,致其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石川的死亡原因为胸部刺创引起心脏破裂,导致大失血、失血性休克和心功能衰竭。案发后,张君于2011年10月7日到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君对其用刀刺伤石川导致石川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没有刺杀石川的故意,因其精神恍惚,已记不清致伤石川的细节。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君在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158号“岷江源”茶楼二楼“九寨沟”包间打牌时,与被害人石川发生口角,石川率先击打张君一拳,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石川的胸部一刀,致石川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5日9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石川的死亡原因为胸部刺创引起心脏破裂,导致大失血、失血性休克和心功能衰竭。案发后,张君于2011年10月7日到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0月4日18时11分,彭州市公安局天彭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彭州市人民医院胸外科接到一位心脏被杀的刀伤病人正在抢救,要求派出所立刻到医院调查核实。民警赶到医院后,核实了被害人叫石川,因心脏外壁被杀穿已经昏迷,正在抢救。经调查,石川是2011年10月4日16时许,在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158号二楼“九寨沟”包间内因打牌发生口角,被一名叫张勇的男子杀伤。2011年10月5日9时,石川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1年10月7日10时许,张君到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兴盛路158号岷江源茶楼。茶楼一楼为大厅,二楼分设雅间。中心现场为二楼西南角“九寨沟”厅,在该厅北壁距地7cm处见喷溅血迹并依法予以提取。(2)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彭州市天彭镇星光村11组星光小区东侧一条小路边的小沟处。经张君指认,在小路西侧的小沟草丛中发现一把折叠式木柄猎刀并提取。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张君持有的折叠式木柄单刃猎刀一把及张君作案时所穿衣裤、鞋。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石川左胸部3、4肋间有一横形创口,创道斜向后下,大小为1.6cm×0.8cm,其创角外锐内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内侧创角处有皮瓣形成。解剖见左胸3、4肋间有“V”形创口;左肺挫伤淤血,胸腔内积血;右肺略显水肿;心包前壁、心脏右室前壁均见手术缝合口,拆开缝合线后见创口深达右心室;心包左侧壁可见11cm长切口,心包腔内积血。死亡原因为胸部刺创引起心脏破裂,导致大失血、失血性休克和心功能衰竭;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死亡时间为2011年10月5日9时。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君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其2011年10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的DNA遗传标记均与石川一致。8、涉案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君所持有的刀身全长约26厘米,刀柄为棕色,刀身弹开后可被刀柄内卡锁固定自锁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9、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刘雯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4日下午接近5点钟,其听见“岷江源”茶楼二楼有“嘭嘭嘭”的声音,看见有许多男男女女从二楼下来,都比较惊慌。还看见两个男的扶着一个肚子上浸血出来的男子下楼朝茶楼外走。后来其看到二楼“九寨沟”包间地面有血迹。(2)证人王华英、肖兴蓉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4日16时50分左右,二人在“岷江源”茶楼服务时,听见二楼“九寨沟”包间里有吵架声,过了一两分钟,“九寨沟”包间里的人和大厅里的人都往外面跑了。后看见两个男的扶着一个男的走在最后面,被扶着的那个男子身上都是血,他们把受伤的男子扶上停在门口的车,一个男的到吧台结完账后开着车走了。后来在二楼“九寨沟”包间,看见包间门口进去1米多远的地上有一些血,随后二人把包间卫生打扫干净了。(3)证人杨成刚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4日16时许,其在“岷江源”茶楼大厅喝茶,听见楼上有“叮叮咚咚”下楼的脚步声,在楼梯口看见石川被一个中年男子扶着下来,尹佳让其也上去把石川扶着,其和中年男子扶着石川在茶楼门口坐上了一辆黑色的三厢轿车,与尹佳一起将石川送到了彭州市中医院,后又转到了彭州市人民医院。其听别人说石川是被一个叫“张勇娃”的中年男子用刀杀伤的。(4)证人尹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4日下午4点左右,其与十多人一起在“岷江源”茶楼二楼的一个包间里面“推豹子”(即打扑克牌)时,因张勇说石川抽钱抽多了,双方发生口角。当时张勇站在靠包间门处,石川站在包间里面。张勇叫石川出包间,石川从包间里面往张勇所站位置冲过来,一拳打在张勇的头上,张勇顺手从腰间摸出了一把猎刀并打开。随后张勇拿着猎刀与石川扭打起来,其他人准备过去拉,张勇拿着猎刀威胁劝架的人,就没有人敢过去拉。大家仍在劝说,但张勇还是拿着刀和石川扭打在一起,其见他们俩扭打的地上有血,俩人还在继续扭打,便跑下楼。一两分钟后,其看见石川被杨成刚和陈燕子扶了下来,石川胸口有血。同时张勇跟在后面说“随便报哪里”。其和杨成刚、周哥一起坐周哥的车将石川送到彭州市中医院。在车上,其看见石川的胸口上有一处刀伤,衣服都刺破了,肚子的衣服上和双腿的裤子上都有血迹。石川被中医院的医生抢救了一下后被送到人民医院。尹佳辨认出张君就是在“岷江源”茶楼杀伤石川的张勇。(5)证人李小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所证实的事件起因与证人尹佳所证实的一致,其证实案发当时,张勇娃与石川发生口角后,张勇娃站在靠包间门处,石川站在包间里面。张勇娃叫石川到外面去单挑,石川就从包间里面往张勇娃所站位置跑去,一拳打在张勇娃的身上,张勇娃顺手从腰上摸出了一把猎刀并打开。随后张勇娃拿着猎刀朝石川的胸口位置刺了过去,张勇娃和石川扭打起来。在场的其他人开始劝,但没有劝住张勇娃,那些男男女女就朝楼下跑了。这时其看到石川的胸口上和地下都是血,同时石川也倒在地下了。张勇娃看到石川倒在地下后,收起了刀并将猎刀别在腰上下楼了。其在楼下看见张勇娃站在茶楼大门外打电话,听见他说“我把人都杀到了,我不晓得打的‘120’还是报的警”,然后张勇娃走了。后其看见石川被两个男的弄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送走了。张勇娃与石川扭打起来时,石川手里没有拿任何东西,张勇娃没有受伤。李小玲辨认出张君就是在“岷江源”茶楼杀伤石川的张勇娃。(6)证人汪德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0月4日16时许,其在“岷江源”茶楼二楼的一个包间里面,听见石川与张勇娃因为抽钱多少的事争吵,看见石川冲到张勇娃面前朝他打了一拳,他们两个互相抓扯起来,其他玩牌的人都说算了。两人抓扯了一分钟左右就把对方的手拉着没动了。其朝门外走时,看见包间地上有血,看见张勇娃右手拿着一把刀,石川的胸口处在不停地流血。其吓得朝楼下跑了,后其看见石川被两个男的扶上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汽车走了。张勇娃与石川扭打起来时,石川手里没有拿任何东西。汪德蓉辨认出张君就是在“岷江源”茶楼杀伤石川的张勇娃。(7)证人黄丽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4日下午5点过,丈夫张君回家说他在和人一起玩耍时,与一人发生了争吵,他拿刀把这个人杀着了。当天张君在家换了衣服、裤子就走了,其将张君换下的衣服、裤子洗了。当时衣服前面左侧沾有一些血迹,裤子左脚上也有一些血迹。(8)证人张华龙的证言。证实其子张君在2011年10月4日下午5、6点时给其打电话,说他拿刀把人伤着了。10月7日早上,又给其打电话说他晓得那个被他用刀杀伤的人死了,要投案自首,其就陪同张君投案了。(9)证人石辉万、石辉元、石辉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三人均辨认出本案被害人尸体照片上的人是石川。石辉虎另证实石川是其子。10、被告人张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10月4日下午4时许,其在“岷江源”茶楼二楼一包间打扑克牌赌博时,与被害人石川就打牌抽钱的事发生口角,石川打了其头部一下,其随即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出来打开,石川过来抢其手中的刀。双方在抢刀的过程中,其看见石川的右胸的衣服上有血浸出来,石川的身体也慢慢往后倒,石川倒地后,他的手松开了,其右手把刀拿着了。后其开车逃跑了,在逃跑到汉彭公路往濛阳镇方向的一个新修小区附近时,将杀伤石川的刀扔在一条小水沟里了。是一把红色木柄折叠式单刃带刀尖的猎刀,刀刃打开后可能有15厘米左右长,后来其带警察找到了这把刀。当天,只有其与石川发生打斗,其他人没有参与。当时其不知道杀了石川几刀,只看见石川右胸衣服上渗血出来。其跑回家告诉了妻子其伤着人的事,并换下了作案时穿的带血的衣服。张君辨认出了其持刀伤害被害人石川的具体地点和其用于伤害石川的折叠刀,指认了其丢弃作案工具折叠刀的地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君的亲属与被害人石川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张君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石川的父亲石辉虎出具了谅解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辉虎向法庭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因琐事与石川发生扭打,在扭打中用折叠刀刺伤石川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致人死亡的加重量刑情节。被告人张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石川先动手打被告人一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君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是故意刺杀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符,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宗敏代理审判员  黄 文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