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593号 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五合村前河组,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靖边县黄蒿界乡,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