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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593号 原告许某某,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五合村前河组,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靖边县黄蒿界乡,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