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新忠、彭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新忠;彭云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方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史宁,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海,该社信贷员。被告彭新忠,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告彭云奇,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新忠、彭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3日以其内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