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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新忠、彭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新忠;彭云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方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史宁,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海,该社信贷员。被告彭新忠,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被告彭云奇,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新忠、彭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23日以其内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