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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李某某,女,宁县新宁镇人。被告杨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