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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40号罪犯李东,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李东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以(2010)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