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兴国与王明志、王明俊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兴国;王明志;王明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国,男,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汉族,宝鸡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被执行人王明志,男,一九六〇年三月十四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被执行人王明俊,男,一九五四年九月五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王兴国与王明志、王明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停止侵害,允许申请执行人垫院铺设台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垫好院、铺设了台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