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宝健与吴兆坤、周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周宝健,居民。被告吴兆坤,居民。被告周淑健,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以上共计3610元,由原告周宝健负担。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芝旭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