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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宝健与吴兆坤、周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周宝健,居民。被告吴兆坤,居民。被告周淑健,居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以上共计3610元,由原告周宝健负担。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芝旭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