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董艳喜、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春,王晓军,董艳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玉春。委托代理人王昌有。被告王晓军。被告董艳喜。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玉春与被告董艳喜、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玉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祥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