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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董艳喜、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春,王晓军,董艳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玉春。委托代理人王昌有。被告王晓军。被告董艳喜。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玉春与被告董艳喜、王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玉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祥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