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福明与岑新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福明,岑新范,丁晓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童福明,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岑新范,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第三人:丁晓燕,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福明诉被告岑新范、第三人丁晓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福明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450万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第三人丁晓燕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3号楼(得意楼)301室房屋、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305弄3号1802室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4层2-308室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2号楼三单元802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第三人丁晓燕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横河镇东方明珠城13号楼(得意楼)301室房屋、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305弄A幢1802室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4层2-308室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新纪元家园2号楼三单元8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