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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与陈华、王通、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陈华,王通,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张前周。被执行人陈华,女。被执行人王通,男。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卫东。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与陈华、王通、陕西东方濠璟广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西碑证经字第16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261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261000元及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西碑证经字第169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